昨天下午,法院**员打来电话,告诉我黄玉的案子已经下达判决书,问我什么时候有空过去领。虽然已临近下班时间,但我迫不及待赶往法院,**员叫我签了字后,马上把判决书递给了我。按照我的习惯,拿到判决书以后,首先看**那一两页,因为那里就是判决结果。判决结果显示,这个官司又赢了,而且赢得如此“完美”。法院判决不但支持了我的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借款的诉求,而且要求被告按照法定利率支付**的诉求也得到了支持。至此,这起当事人跨越两省区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按照法律规定,判决书送达15日内,如果被告不上诉,那么判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。
被告是外省人王孝,于2022年3月7日向我的当事人黄玉借款3万元,约定了借款**和还款时间。但是被告借款后本金和一分钱一分钱都没有还。我的当事人只有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在审理过程中,虽然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,事实上自从法院受理该案后,被告一直玩“人间消失”。但是主办法官非常认真负责,不但对借条、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认真的审查,甚至对双方当事人的**交流、相关资金流向等方面的问题均进行了认真审查。
按照《*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,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的,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,可以视为合同成立。本案中,既有明确无误的借条,又有转账记录,还有双方的**交流相佐证,可谓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铁证如山。
关于**的问题,《*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: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**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**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。经查,本案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**市场报价利率为3.7 %,四倍就是14.8%。按照这个法定利率计算,起诉时按照法定利率计算,**总额为约为10461元。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这个合法**。
“借钱还钱,天经地义”“有借有还,再借不难”,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。被上诉人不履行借款还钱和支付**的行为,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。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,奉为“帝王条款”。
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按照《**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,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…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,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。由此可见,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愚蠢的行为,属于法盲的思维。
该案的公平判决,彰显了法官的高素质、高水平和强烈责任心,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**,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(文中姓名为笔名。发布人:深圳弘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)
【扫码关注我们】